2020年环保法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罚款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金额依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行政拘留
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事责任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他处罚措施
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避免违法排放和逃避监管,以免受到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