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法律条文的规定如下:
总则 第一条:
家庭教育关乎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国家民族的长远发展,本法旨在促进家庭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责任
第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三条
第四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支持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家庭教育工作,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家庭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基本原则、具体要求以及国家和社会的支持措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