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长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树立责任意识
家长应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营造家庭环境
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掌握教育方法
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履行其他义务
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应当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这些要求旨在帮助家长更好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家长应认真学习并践行这些要求,为孩子的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